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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债权人的心理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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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债的形式不同,各种各样的债权人都可能形成,但是合同之侦所形成的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却最为常见,也最为普遍。因为合同之债是我国发生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债,企业间因合同之债而出现的债务纠纷也最为突出。所以,我们这里就以合同之债为例,来说明企业合同债权人心理的一般特点:
一、得利心理
任何一个合同,都要有双方协商的过程,而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并提出合同的必要条款;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完全同意和接受要约人的条件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事实上,一个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多次的要约和新要约,双方的意见才逐渐趋于一致,最终达成协议。正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通过多次的要约和新要约,体现了债权人的讨价还价的得利心理.如:在购销合同中,订立购销合同的企业双方,即供应商品的卖方和接受商品的买方,都既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卖买双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卖方在销售商品时,获利的大小和商品价格的高低有很大关系,如果不是国家的计划合同,商品的价格就有卖方和买方议定,所以,卖方就会想尽办法,提高商品价格,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而买方则会尽量压低商品价格,来减少自己的经济费用。这样,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下价格折中的协议。另外,在交货的地点卜,付款的方式上,交货的办法和期限上,也都体现了买卖双方的得利心理。
如在交货的地点上卖买双方都愿意选择自己的所在地作为交货地点;在付款方式上,卖方希望买方能够先付款,最起码也要先付一部分款,而买方则坚持货到付款,并且一再声明商品质量必须保证;在货物运输的方法上,卖方希望买方能够自提自运,而买方则希望卖方能够送货上门,或者代办托运;在交货期限上,卖方总是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一般提出的交货期限总是留有余地,希望时间长一点,而买方则因自己急需,一般提出的交货期限都较短,希望尽早交货,越快越好。这些方面都说明,卖买双方都要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以使自己或企业可能获得较大的利益。所以说,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债权人的这种得利心理表现得最为明显,最为典型。由此看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心理变化过程,除了有订立合同的技能、技巧之外,还必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学知识,才能保证债权人尽可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