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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债务人心理特点及疑虑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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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经签订,债权人的愉悦感伴随而来。可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到合同履行之前,“债务人能否履行合同?”“能否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中间会不会出现诸如债务人解体、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犯罪等问题?”这一直是债权人不得不经常考虑的问题,因此就会产生疑虑、担优、甚至恐惧的心理。
这里我们仍以租凭合同为例来加以说明.作为债权人之一的企业所有人,在合同实施期间,他们时常担心租赁人解体、破产或犯罪,而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间题的意见》,《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转》之规定,若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前具有立的法人资格,则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
而一般来说,法人在解散、撤销的情况下,往往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这样。债权人可能会所得无几,甚至一无所获。正因为实际生活中,债务人存在解体的危险,所以债权人才会产生疑惧感。我国在《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对于这项规定,《破产法》还没有规定出实施细则,“不能清偿”,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含义。实际生活中,“不能清偿”应是指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即债权人只要指出债务人停止清偿的事实及严重性,而无需有企业债务人资不低债、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据。实际上,债权人一般无权清查债务人的帐册,也不会知道债务人有多少债权人,欠多少债务,一旦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往往形成债、资差额悬殊的情况,债权人得不到与债权额相应的清偿,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正是因为债务人存在破产的危险,债权人也因此产生疑俱感。
现实生活中,还有另一种情况,有的债务人一开始就有诈骗的动机,一旦钱到手,便携款外出,肆意挥霍,数年杳无音讯。有的抱着“发财不成就坐班房”的消极态度,骗了东家拐西家,这些情况一旦变成现实,债务人的犯罪就成为事实,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行使,所以,债权人也会因此产生疑惧感.
此外,作为债权人之一的租赁人同样也会产生疑惧感。租货合同一经签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租赁人担心企业所有人不能很好地粗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Lt.还多方给予于涉造成人为障碍,如该提供的场地设备不提供等等。同时他们也担心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使合同中途难于履行而不得不停.
总之,作为债权人,无沦是企业听有人.还是租赁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他们总是从各自利奋1}7发,心害怕自L的权利受到侵犯或不能很好地使自己的权利得到行使。因此就会时常产生疑惧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