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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家明令禁止讨债公司的非法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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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讨债”其实由来已久。1997年5月,山东淄博市民李秋忠成立的“万帮讨债”公司曾经轰动一时。公司员工身着讨债服,采取软磨硬泡派人盯梢、敲锣打鼓哭爹喊娘、赖着不走让你出丑等手段,帮人讨回了很多陈年旧债。但因为“讨债公司”在讨债过程中恐吓、绑架、扣押人质、扰乱秩序等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通知》指出,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提供社交陪伴的“人员服务”等社会服务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讨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